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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大连西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:2026-01-30 02:32:45

法院审理认为,买房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配偶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加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离婚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产分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并结合给予目的买房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无贡献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诉讼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离婚过错、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
庭审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
十年前,最终分居。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