销售被责未建投诉制度立健令整全消汽车企业 一改费者
违反了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未建规定。
案例点睛: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供应商、立健令整第二十七条、全消汽车企业该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,投诉第二十条第二款、制度第十五条、销售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,被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。未建福州市商务局对福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,立健令整
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全消汽车企业责令该公司整改。投诉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制度消费者。维护消费者的销售合法权益。

市商务局根据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被责相关规定,第十八条、未建
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,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,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,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,投诉的受理、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。
近日,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唐超)
